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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七章 监事会>

作者: 来源: 日期:4/28/2018 3:31:16 PM 人气:7124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监事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之日起辞职生效;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金叶公司章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提出辞职、被免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继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予以确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局会议,并对董事局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监事会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在任职期间,如擅自离职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金叶公司章程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列席董事局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局;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局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局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列席董事局会议;
(十) 列席公司股东大会;
(十一)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的送达形式:金叶公司章程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传真形式;
(四)电子邮件形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上述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履行监事职责。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代行职权,不得委托非监事人员参加。
监事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委托监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通过的表决方式,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监事会应当根据监事对所审议事项或议案所作出的表决结果作出书面决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全体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能够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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